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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案例解读监察法】监察机关可依法要求说明情况
来源:潜山市纪检监察网 发布时间:2018-11-05 17:34

编者按: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》颁布实施已经半年。学习好、宣传好、执行好监察法,是各级纪委监委的重要任务,是对广大纪检监察干部忠诚履职、干净担当、做好工作的必然要求。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推出《案例解读监察法》系列报道,结合半年来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学法用法实践,通过“案例事例+分析点评”的方式,以案说法,帮助大家更好地学习领会、贯彻落实监察法。

  【案例】

  S市纪委监委根据群众反映,对国有企业A公司“三重一大”制度执行情况进行了摸底调查。调查人员了解到,该企业在日常工作中对“三重一大”集体决策制度没有很好地贯彻执行。

  调查发现,A公司虽然有董事会,但没有实质性运行发挥作用,公司的重大决策由领导班子决定。公司领导班子由2名人员组成,其中主要负责人L某一人担任了董事长、总经理两个主要职务,并兼任公司支部书记,另一名班子成员W某为公司副经理。W某认为主要负责人L某是任职多年的主管,工作经验比较丰富,定下来的事一般出不了大问题,L某也经常用“我是公司的法人代表,出了事情我来负责”“某某项目我来负责”等言语来压制民主,一手操纵巨额资金流转。

  L某近年来在相关重大项目工作中,以擅长“啃硬骨头”而著称,上级部门因此对他比较迁就,平时鼓励、勉励居多,教育、监督偏少,导致L某长期在公司中搞“一言堂”的情况没有得到及时纠正。

  市纪委监委对L某进行了谈话,约谈了W某,要求两人说明情况,并提醒L某和W某要严格落实“三重一大”制度、执行财经制度,充分发扬民主,深入调查研究,广泛征求意见,实行民主决策。同时,建议市国资委对公司领导班子予以充实,建立健全董事会制度,发挥职工代表大会作用。

  【解读】

  监察法赋予纪委监委的调查手段,体现了党和人民的高度信赖,纪检监察机关作为政治机关,要格外珍惜这份信任,坚持职责法定、职责纪定,做到有权不任性、用权受监督,以定位准、职责清保障敢担当、善作为。谈话是监察法赋予监察机关的十二种调查措施之一,涵盖范围很广,适用于所有涉嫌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的公职人员。对于可能发生职务违法的监察对象,监察机关根据掌握的情况,按照管理权限,可以通过谈话要求其说明情况。

  本案例中,S市纪委监委依法对国有企业A公司“三重一大”制度执行情况进行了摸底调查,发现了该公司在这方面的严重问题。L某和W某不落实“三重一大”制度,任其发展下去可能会给国有资产带来损失,属于职务违法行为,应当及时予以纠正。本案例中,导致“三重一大”制度不落实的因素很多,既有个人主观因素,也有制度客观漏洞。一方面,L某本人搞一言堂,违反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,喜欢大权独揽;另一方面,作为公司副总和领导班子成员的W某没有担起应有的责任,对L某的行为不劝阻、不纠正、不报告,也应负有一定责任。上级主管部门缺乏有力监督,对该公司的领导班子建设缺乏针对性的指导,也应负有一定责任。监察机关约谈L某和W某,要求其纠正,是行使监察法赋予的权力。监察机关向市国资委提出监察建议,要求查漏补缺、完善制度,从根本上解决问题,也是监察职责所在。

  纪检监察工作中,在罪与非罪之间的过渡地带,有很多的工作要做,实行谈话制度,本着有则改之无则加勉、咬耳扯袖红脸出汗的原则,从关心爱护干部的角度出发,满怀真情地开展谈话,有利于从源头上拓展预防腐败工作领域,集中发挥纪检监察机关教育、监督、保护职能,让公职人员习惯在受监督和约束的环境中工作和生活,促进党员干部的健康成长。

——摘自中国方正出版社《<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>案例解读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