中共潜山市纪律检查委员会   潜山市监察委员会   主办
当前位置: 首页 > 党纪法规
【案例解读监察法】监察机关可依法开展约谈工作
来源:潜山市纪检监察网 发布时间:2018-10-31 17:35

编者按: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》颁布实施已经半年。学习好、宣传好、执行好监察法,是各级纪委监委的重要任务,是对广大纪检监察干部忠诚履职、干净担当、做好工作的必然要求。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推出《案例解读监察法》系列报道,结合半年来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学法用法实践,通过“案例事例+分析点评”的方式,以案说法,帮助大家更好地学习领会、贯彻落实监察法。

  【案例】

  A县纪委监委通过计算机软件系统分析、群众反映和领导指定等方式,定期筛查重点对象,开展“四个必谈”:信访反映集中的必谈、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必谈、轻微违规违纪的必谈、工作通报批评的必谈。谈话主要通过勤政廉政教育提醒,预先防范,促进领导干部依法履职。对存在的苗头性、倾向性问题及相关反映情况及时指出,帮助认清问题的性质和危害,督促整改。

  比如,县纪委监委受理D乡群众信访举报最多,对该乡党委书记进行谈话,指出上一届乡党委、政府对村级管理不够规范,信访件主要集中反映上届村委会和村干部的问题,对此要引起高度重视,采取有效措施,进一步加强村级干部管理。

  比如,群众投诉反映县房管局局长J某上班经常和廉租房工地老板赌博,经调查无实据,不予认定,但对其进行组织提醒、打招呼,有针对性地教育,要求在今后工作生活中注意小节,不参加与本人身份不相符的活动,树立良好的党员干部形象。

  比如,群众反映县住建局局长K某直接把未列入土建招投标范围的200余万元铝合金、墙漆放入土建五个标段里,而后召集五个标段的老板交代给县财政局局长的胞弟施工,经调查反映情况不属实,谈话小组对该局长进行勤政廉政谈话,在要求作出情况说明的同时,还领学工程招投标、工程建设等相关规定,重温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若干准则,做到早教育、早提醒,防患于未然。

  比如,在日常监督检查中,发现某村欠账白条较多,村财政不公开,林木资源交易未进入县公共资源中心交易,委托乡镇党委书记对该村村委会主任C某进行谈话,要求其认真履行职责,严格按照有关制度规定,进一步规范村级财务管理和公共资源交易,加强对村干部的教育管理,及早提醒,预先防范,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。

  【解读】

  权力不是生活在真空当中,而是无时无刻不面临着围猎和诱惑,常念“紧箍咒”,多一些“婆婆嘴”,才能未雨绸缪、防患于未然,在党和人民的权力被滥用之前,及时踩刹车,才能防止干部滑向违法犯罪深渊,确保公权力依规依纪依法规范运行。谈话作为一项最基本的调查措施,在监察机关案件初核过程中被大量运用,对于获取证据、突破案件、教育挽救党员干部起到了关键作用。谈话既是监察机关的法定权限,也是落实监督执纪“四种形态”中第一种形态的重要抓手,体现了把纪律挺在前面、纪法贯通、法法衔接的精神。谈话的第一目的不是惩处,而是本着对同志高度负责的态度,本着信任不能代替监督、严管就是厚爱的原则,让有反映的党员领导干部把问题如实讲清楚,放下包袱轻装上阵,继续投入到干事创业当中。A县纪委监委定期筛查重点对象,进行谈话要求说明情况,就是监察法第十九条谈话权限的成功运用。

  本案例中的约谈,主要是通过信访举报等渠道,对干部存在的苗头性、倾向性问题及相关反映情况,及时指出,帮助认清问题的性质和危害,督促整改。谈话是一种法定行为,具有很强的仪式感和严肃性。谈话之前和之后都要履行严格的审批手续,谈话过程和结果要实事求是,谈话结束后在规定时间内,由承办部门写出情况报告和处置意见后报批,根据不同情况作出相应处置。反映不实,或者没有证据证明可能发生职务违法行为的,或者如实说明且反映问题并不严重的,予以了结澄清,体现对干部的信任;有证据证明可能发生职务违法行为但情节较轻的,按照管理权限,由监察机关直接或者委托有关机关、人员进行批评教育、责令检查,或者予以诫勉;反映问题比较具体,但被反映人予以否认,或者其说明存在明显问题的,应当再次谈话或者进行初步核实;对与组织掌握的情况不一致的,要进一步核实,对不如实说明、欺骗组织的要严肃处理。

  本案例中给予批评教育,需要整改落实的,比如对信访反映集中的乡,要对该乡党委书记进行谈话,提醒其进一步加强村级干部管理;发现某村欠账白条较多,村财务不公开,对该村村委会主任C某进行谈话,要求规范村级财务管理和公共资源交易。其中,也不排除有的反映问题笼统,甚至是道听途说或主观臆测,难以查证核实,对于这些问题不能偏听偏信,也不能轻易放过,需要通过谈话,向干部了解情况,给干部向组织倾诉、说清问题、予以澄清的机会。再比如,反映县房管局局长J某上班经常和廉租房工地老板赌博,经调查无实据,不予认定,但进行组织提醒、打招呼,要求在今后工作生活中注意小节,也是对干部的善意提醒。

  信任不能代替监督,给予公职人员一定的岗位和权力,本身就是信任,监委履行监督职责,对公职人员进行谈话,是必要的程序,是一种信任,还是更大程度上的关心和爱护。本案例中,谈话人员有备而来,不打无准备之仗,根据事先掌握的情况和谈话对象汇报的内容进行质询和点评,加强思想沟通交流,要求谈话对象就涉及单位或个人的有关问题和不足逐项答复,作出实事求是的说明,在肯定成绩的同时,本着有则改之、无则加勉的原则,提醒其注意存在的问题,起到了及时咬耳扯袖、防患于未然的作用。

——摘自中国方正出版社《<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>案例解读》